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计登记申请书》
2、连云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计分公司须报经部门审批的。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或委托人的
证明:(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船代)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隶属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隶属公司公章);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同意成立分公司的决定;(加隶属公司公章);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加公章)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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