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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章程审批
新闻来源:    点击数:3163    更新时间:2013/9/4 17:50:10    收藏此页

(1)申请人向本市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区(市)县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

 (2)市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窗口。
 所需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原件一式五份);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在该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供核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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