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以下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
变更名称
注: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住所
注: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同意变更住所的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定;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注: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同意变更经营范围的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公司类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同意变更公司类型的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营业期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东同意变更营业期限的决定;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确认其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决定;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变更证明;
(7)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股东
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同意变更股东的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不须提交第4、5项材料,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相关决定;
(5)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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