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云港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a)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股东);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b)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c)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 办公场所面积超过200平方的,应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租赁场所没有面积下限要求。
二 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可以选择商铺、写字楼,按使用性质可以分为:
情况1:经营场所为写字楼或商铺
情况2:经营场所为住宅用地(住宅楼)
四 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2、没有以上两种材料,也可以村委会出示证明(名称核准后);
3、情况1:提供《住所使用证明》,情况2: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登记表》
4、如果是住宅改经营性用房,一定要业主、所在居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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